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辱母血案启示:反映市场正常需求的高利贷也有合理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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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个因借贷、辱母而引发的于欢血案,派生出当下中国不少现实问题。它们不光涉及法治、社会和人伦,还广泛涉及经济和金融,比如民间借贷。

  民间借贷问题丛生,原因很多。从法律的角度说,许多民间借贷(包括被广泛诟病的高利贷)游走于合法与非法的灰色地带,难免会出现各种鞭长莫及的管理死角,致不良状况频出。从市场的角度说,中国式民间借贷之所以大量存在,说明国家金融业的开放程度尚嫌不足。

  先从第二个说起。正所谓“存在即合理”,民间借贷在中国长盛不衰,说明其市场潜力巨大,供需双方都互有所求,且都有利可图,于是一拍即合,循环往复,市场越做越大。所以,民间借贷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;甚至可以说,高利贷也反映了市场的正常需求,因而也具备一定的合理性。

  中国的金融市场,相对过去而言是大大地开放了。但是,一般人想在中国开办银行,还是一件比登天还难的事情。国家不允许私人开银行;若有足够实力和资源的人想在此领域有所作为,可以募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,再以此为法人兼并农村信用社之类,申请开办银行类金融机构。但即便是级别最低的城市商业银行,其设立条件也非常之苛,岂是一般人可以奢望的。

 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后,金融体制也随之变革;银行业变化之大,也算是有目共睹。但就严格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制度而言,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度还是想当不足的。几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占据了金融市场的大半壁河山,其实力之雄厚,无人能敌,民间金融机构欲图分羹,交易成本之高,一般人很难想象。

  所谓融资难,其实就是由金融市场的这一准垄断格局造成的。从商业逻辑上说,国字号银行信任有国家财政和政策支持的国字号企业,理所当然;它们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,不大愿意贷款给民营企业(尤其是中小民企),在商言商,也无可厚非。尽管这些年来,国家有关方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、民营企业、制造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,但是那些政策不可能让商业银行放弃对风险的考量。

  这样一来,民间制造业贷款难,就成了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。这块市场,国有银行不屑做、不愿做,而规模相当有限的民营金融机构又做不起来、做不过来。于是,游走于政策及法规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(包括高利贷)应运而生,填补空白。

  于欢母子的悲剧及其企业的厄运,正是由此而起。日前,于欢的姑姑于秀荣告诉《财新》,苏银霞独资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从2014年起出现经营困难,原本向银行贷款了1000万元,为了还款和下一步生产经营的需要,不得不铤而走险借高利贷;而银行原本答应源大公司的“借新还旧”,后来也食言了。苏银霞因此出现资金链断裂。

  回头再说民间借贷问题丛生的第一个原因。首先,法律并没有规定高利贷属于犯罪,只是说超出银行利率4倍的利息部分,法律不予保护;不管借款人接受或承诺了多高的利息,若最终无法偿还,一般而言,法律也是爱莫能助。

  其次,从契约责任上说,对民间借贷合同,双方都有同等的遵守义务;但这方面的纠纷,一般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于是,暴力催收这个民间借贷副产品也应运而生。

  这样看来,在民间借贷这个问题上,法律还是有很大作为空间的。目前,于欢案已引发社会关注民间企业家贷款难、破产难问题,有专家借此呼吁制定“个人破产法”(相对于2006年颁布的《企业破产法》而言),允许撑不下去的企业家走法律程序终止业务、规范退出市场,形成清算后东山再起的健康创业文化。

  当然,这只是思路之一,法律在民间借贷方面还有很多事情可做,比如明确民间借贷的性质,规范其行为,让它从“地下”走入“地上”,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,防止和打击暴力催收犯罪,等等。

  而金融业完全开放后,价值规律必然会起作用,比如调节供需,平抑价格,促成等价交换等等。在此情况下,所谓高利贷自然会消失,甚至民间借贷这样的概念也会不复存在。哪里还会有于欢母子式悲剧出现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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